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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為提供簡政便民服務,於103年7月1日起開放自然人憑證部分作業可由受託人代為辦理服務。
 

     依自然人憑證各項憑證管理作業規定,除「憑證申請(含重製卡)」及「憑證廢止」外,其他各項目均得委託他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

 

     委託代辦事項除「憑證IC卡與行動自然人憑證之停用、復用功能」外,其餘均需攜帶委託人之憑證IC卡。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委託書,並確認代辦事項之內容並親筆簽名或蓋章,由受委託人攜帶該委託書、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各註冊窗口辦理。


    民眾如有自然人憑證相關問題諮詢,歡迎洽詢客服中心(080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