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宣導】印鑑證明相關規定及其替代便民措施
自106年7月1日起,土地登記之申請,當事人已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者,得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註明「使用○○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並同意地政機關利用電腦處理查詢」,該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等所蓋用之印鑑印文經地政機關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並核驗相符者,得免檢附當事人印鑑證明。如有疑問請向本市各地政機關洽詢。本市自106年7月1日起,設籍本市市民已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者,於本市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時,得免檢附印鑑證明。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自105年3月4日起,開放設籍本市市民跨區辦理印鑑登記(含變更、廢止登記)、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