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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據時期:臺灣戶籍始自日據時期(1906年)建置,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口登記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2. 光復初期: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我國戶籍法。民國35年在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3. 1969 - 1973:民國58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民國62年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4. 1992:民國81年7月1日起戶政業務歸由民政單位掌理。本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二級機關。
  5. 1985 - 1992: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6. 1993 - 1997:電腦化作業分4年三階段推廣完成。
  7. 1997 – 迄今: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